精神病人自杀,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?
个人人身保险合同,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,其中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时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。因此,精神病人在人身保险承保期内自杀身亡的,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。
依据新修订并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《保险法》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,被保险人自杀的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。
同时,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,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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