债权人忘了申报破产债权就丧失该债权了吗?


  债权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,不一定会丧失该债权。根据法律规定,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,补充申报,不过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分配,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分配,并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自己承担。

  只有在债权人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,又没有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情况下,债权人才丧失对该破产企业的债权。

  相关法律可参考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,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;但是,此前已进行的分配,不再对其补充分配。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,由补充申报人承担。

 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